各 科: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避医疗风险、提高医疗安全意识。现将医疗文件书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急诊科诊治需在急诊科留观患者,急诊科医师必须书写急诊留观病历。病历中要详细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入院情况、治疗情况、转归情况。病历中必须留有患者及患者直系亲属的知情签名。病历由急诊科妥善保管。
二、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电子病历(见HIS系统),并及时予以保存。
三、急、重或者特殊患者就诊时,接诊医师必须及时书写病历,若遇到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检查而拒绝配合的情况时,要及时打印出病历,并由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予以签名确认。科室要妥善保存病历,医务科将定期收存。
以上规定从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望认真遵照落实。
医 务 科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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