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
2013年2月1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1、基本住院医疗费报销:一个自然年内500元以上至4万元以下。
2、大病住院费报销:一个自然年内4万元以上到20万以下。
凡参保人员和单位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基金后,其住院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比例结算,具体报销办法为:个人先缴纳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第一次住院500元,第二次住院400元,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均为400元。
3、待到康复出院时再向医院结清自付比例部分。
(1)按年龄负担比例:30岁以下个人负担15%,31-40岁个人负担10%,41-50岁个人负担5%,51岁以上个人不负担。
(2)大型检查自费部分CT,彩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项目个人负担30%。
(3)药品部分:甲类药品全部报销,乙类药品个人负担20%,属自费药品个人全额负担。
4、转院: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医保处领取“转诊审批表”,办理转院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