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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2014年12月1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敦煌市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预防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更好地体现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敦煌市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纠纷涵盖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    

第二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的预防、报告与管理

第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执行检诊制度,误诊漏诊常常是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严格接诊、三级查房、会诊以及术前、危重疑难病案讨论等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第四条 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切实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医务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对已经发生的差错和护理纠纷应采取个案分析,对案例进行讨论剖析,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纠纷产生的原因,提高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重视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义,护理记录不仅是临床诊治病人病史资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体现了护理质量的高低,是医疗、护理、教学、科研、护理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应,可以成为权威性书证材料,必须重视护理记录的书写与保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甘肃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和医院相关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各科室由科主任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严格主动落实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医院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出现遗失或抢夺病历资料情况及时上报医院领导小组和医务科。    

第五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六条 医务部是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部门,下设医疗安全科,负责全院医疗纠纷的接待、记录、调查、处理、鉴定、诉讼等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相关科室主任要协助医务部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按规定属于“医调委”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由医疗安全科协助“医调委”工作小组进行医疗纠纷的相关工作,并对“医调委”工作小组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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