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
2014年3月18日 来源(院办) 作者() 阅读()
甘肃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文件
甘卫维权发〔2013〕38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综治办、宣传部、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保监局,甘肃矿区:
为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社会管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2013年12月26日
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及结果在认知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高效便利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并负责进行督查考核。医疗单位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考核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管理制度,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员培训和统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要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置预案,依法查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指定社区民警,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