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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教科研

内镜通知

2014年3月16日 来源(医务部) 作者(乔玉明) 阅读()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甘卫医政函〔2014〕56号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见附件1、2,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我省三、四级内镜技术的临床准入审核及管理工作,凡已开展或拟开展三、四级内镜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填写《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准入审核申请书》(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至所在市州卫生局,经市州卫生局初审后统一汇总,并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各省级医疗机构请于3月20日前将《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准入审核申请书》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直接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内镜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组织相关专科医护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并按照《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进行自查自纠。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相关省级质控中心或专家组开展技术准入审核工作,各医疗机构及个人在通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临床技术。截止2014年6月30日,凡未通过省卫生计生委技术准入审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在临床开展相关内镜技术。对于擅自开展相关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部署要求,此次公布的10个专业内镜技术的三、四级诊疗技术,参照国家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及技术人员的临床准入审核。省卫生计生委将委托我省普通外科、泌尿外科、骨科、呼吸内科、妇科内镜、消化内镜等6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负责本专业内镜技术的机构及人员准入审核;胸外科、小儿外科、儿科及耳鼻喉科等4个专科内镜技术的机构及人员准入审核工作,暂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组负责审核。

      四、请相关质控中心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员认真学习《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将此项工作的临床实施作为今年的医疗质控重点来抓,并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开展技术准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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