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的要求,我院新改建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新建成的医疗废物暂存点设置在院区污水处理站旁,远离病区及家属区及生活垃圾堆放点。暂存点设置了登记室、消毒室、和废物暂存室。室内采用铁皮防鼠板和钢制防盗门,对地面进行防渗漏处理,并安置了紫外线消毒灯,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确保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对出入存放点的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登记,建立垃圾出入台账,并与医疗垃圾储运车实行查车查账制度,最大程度的杜绝医疗垃圾非法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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