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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教科研

职业病防护知识之----不同职业危害因素与健康损害

2020年4月27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呼吸系统肿瘤:石棉、放射性矿物、镍、铬、砷等粉尘均可致肺部肿瘤。
粉尘性支气管炎、肺炎、哮喘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等。
2.局部损害
粉尘作用于呼吸道粘膜,早期引起其功能亢进、粘膜下毛细血管扩张、充血,粘液腺分泌增加,阻留更多粉尘,久之酿成肥大性病变,然后由于粘膜上皮细胞营养不足,终造成萎缩性病变,呼吸道抵御能力下降。体表长期接触粉尘还可导致堵塞性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脓皮病。金属磨料可引起角膜损伤、浑浊。沥青粉尘可引起光感性皮炎。
3.中毒作用
吸入铅、砷、锰等粉尘可在呼吸道粘膜很快溶解吸收,导致中毒。
(三)对于生产性粉尘有哪些预防控制措施?
粉尘危害非常普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尤其发展中国家为甚,全世界大约近上亿劳动者接触粉尘危害。我国情况并不乐观,尘肺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必须采取强有力和效果明显的措施。
1.法律措施:建国以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防止粉尘危害、保护工人健康的法令和条例。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1987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和经过修订的《粉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使尘肺防治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调职业危害的宏观控制和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的责任、权利、义务,将控制职业危害的责任赋予企业的每一个人,是促进企业搞好尘肺防治工作的法律保证;尤其是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明确分清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对从宏观到微观控制粉尘危害、防治尘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1979年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中对9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了规定,1983年-1996年又增加了40项粉尘卫生标准,总共达49项。2002年4月8日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的粉尘标准为47项,包括时间加权平均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两项指标,其中13项又分为总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石棉又分为总尘和纤维浓度。
2.技术措施。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危害,是预防尘肺最根本的措施。
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主要途径,如遥控操纵、计算机控制、隔室监控等措施避免工人接触粉尘;采用风力运输、负压吸砂等措施减少粉尘外溢;用含石英低、危害较小的石灰石代替石英砂作为铸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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